辦案民警有權決定取保?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爲刑事偵查機關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措施,通常由公安機關自行批准。普通民警沒有決定權,一般是公安機關的行政長官決定。
保候審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辦案民警有權決定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