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賭博和娛樂活動

賭博罪在客觀上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兩種行爲。聚衆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爲。以賭博爲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爲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爲。賭博罪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羣衆娛樂活動通常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以娛樂消遣爲目的。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區分賭博和娛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