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爲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