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挪用公款罪數額

對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標準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新刑法挪用公款罪數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