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判刑標準

挪用公款數額判刑標準是:
(1)“數額較大”,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進行非法活動,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進行營利活動,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數額判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