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挪用公款數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挪用公款罪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當中的一種,但這與貪污罪是不一樣的,畢竟在貪污犯罪中,行爲人具有非法侵佔國有財產的目的,但在挪用公款罪當中卻不具有這樣的目的。而在實際認定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數額。那麼挪用公款數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呢?請透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挪用公款數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1996年6月26日)規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爲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將贓款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特定款物,情節嚴重的。

在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就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一系列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的犯罪數額、情節作出了新的調整、規定,當然其中自然也就包括了對挪用公款數額標準作出修改,具體現在是以怎樣的標準來定罪的,上文中已經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