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標準怎麼規定的

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爲挪用資金六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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