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挪用資金罪標準數額較大的是多少錢?

一、四川省挪用資金罪標準數額較大的是多少錢?

四川省挪用資金罪標準數額較大的是多少錢?

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單位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數額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單位資金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資金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挪用資金罪就是當事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挪用本公司的資金,只要超過三個月沒有還款的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對於立案的數額標準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從而執法人員也會結合挪用的金額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