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藥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