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霸惡勢力認定標準

《意見》第4條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第6條第一款規定:“惡勢力一般爲3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爲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爲惡勢力,有前述行爲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爲糾集者。”

村霸惡勢力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