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保護傘怎麼認定

認定標準:國家公職人員存在利用手中權利,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爲的,可以認定黑惡勢力的“保護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爲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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