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公安說明不立案理由,並給予書面材料。2、可以向檢察院提出申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另據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檢察院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覆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