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處和緩刑的區別

定罪免處是指判決被告人有罪,但是由於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緩刑是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兩者的區別在於,定罪免處免予刑事處罰,不再執行刑罰。而緩刑是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給被告人一定期限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如果不違法相關規定、故意犯罪或者發現漏罪,那麼考驗期滿,被告人不再執行刑罰,但是如果緩刑考驗期內被告人違法相關規定、故意犯罪或者發現漏罪的,將會被撤銷緩刑,執行所判處的刑罰。適用緩刑的情況有: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可以或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定罪免處和緩刑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