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認定爲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僞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僞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什麼是金融工作人員以假幣換取貨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