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
1、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家機關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