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只有監控可以定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盜竊案只有監控可以定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