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中止

1、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做爲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
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爲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爲中止。
2、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爲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銷自己的幫助行爲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如何認定共同犯罪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