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認定標準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
包庇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爲;
3、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包庇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