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可以放棄,抗辯權的特徵如下:(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二)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四)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五)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