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信用卡資訊罪既遂刑事責任怎樣追究

收買信用卡資訊罪既遂刑事責任怎樣追究
律師解析:1、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一般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1-10萬元的罰金;
2、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則判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2-20萬元的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