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國家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傷殘、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