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