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減刑最新規定

職務犯罪減刑最新規定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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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職務犯罪是否可以減刑?

根據刑法和監獄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和表現的,依法可以減刑。
但是職務犯在減刑時受到時間的限制。具體規定如下 :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爲無期徒刑後,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確有阻止或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捨己救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以上是關於最新規定職務犯罪是否可以減刑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