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不當得利非法佔位已有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行爲人將其他單位錯誤交付的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佔爲已有的,應以侵佔罪論處。
行爲人對於佔有的財產,在取得之前,根本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行爲人佔有該份財物,是由於支付方的疏忽、過錯造成的,行爲人的持有是被動的,嚴格地說應當屬於不當得利的範疇,但由於數額較大,又已被行爲人非法佔爲己有,行爲的性質發生了轉化,構成侵佔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71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將不當得利非法佔位已有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