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職務行爲關聯性

職務犯罪的職務行爲關聯性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職務行爲,怎麼區別職務行爲和個人的行爲



    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組織的負責人,將職務行爲與個人行爲混淆起來,往往以個人行爲來代替職務行爲,一旦糾紛發生,被告都是以自己的行爲是職務行爲爲由進行抗辯,但又提供不出有利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如何區分職務行爲與個人行爲:


    職務行爲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爲,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爲相對應。


    個人行爲,廣義指個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行爲。與“羣體行爲”相對稱。狹義指個人在非社會交往場合中的單獨行爲。是個人與社會交互作用的結果。受社會環境和個性的制約。有外在和內在之分,前者如言論行動,後者如思想意識等。


    個人行爲有別於其他行爲最顯著的特點是:


    個人行爲是一種可以在自己能夠完全支配的主觀意識下用於表達自己內心活動的具體作爲。這種行爲不存在複製性,不能夠被替代,完全是獨一無二的。這種作爲可以是精雕細酌的藝術品、可以是深思熟慮的政見、還原自然的舞蹈,還包括語言、動作、觀點、態度、理論…… 當然,個人行爲基於充分體現了自己的主體思想,因此也完全要爲自己透過這一作爲而帶來的一連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後果(比如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存在的隱患、帶來的影響……)負有全部責任。


    職務行爲的特點:


    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爲履行職務行爲。超越職權的行爲不是職務行爲,不受法律保護。


    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爲通常都認定爲職務行爲。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爲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爲。如公務員人員着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爲一般都以職務行爲論。四是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爲的行爲,通常都認定爲是職務行爲。


    應當明確,上述說的職務行爲,和國家賠償法上所說的“行使職權”的活動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是國家賠償而言,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爲,必須是職務行爲違法,並且這種違法的職務行爲造成了損害事實,兩者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繫。如果一個合法的職務行爲,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這時構成的不是國家賠償,而是補償。如國家爲了公共利益,依法對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財產進行徵收、徵用,這時造成的損失不是賠償,而是補償。這理講的“合法行爲”,是一種合法的行爲,即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爲。如果是一種違法的行爲,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關於什麼是職務行爲,怎麼區別職務行爲和個人的行爲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於職務行爲判定對於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是有影響的,如果一個行爲不能被認定爲職務行爲的話,在國家賠償的認定上面是會出現一定的偏差的和困難點的,所以對職務行爲的規定可以多加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