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理由

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理由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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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還有死刑嗎

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集資詐騙罪的量刑中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被取消。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量刑標準下限由五年改爲三年,刪除了具體的罰金數額,改爲“並處罰金”。還增加了“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詳細內容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