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

可以從犯罪主體上來區分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
受賄罪的主體則限於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爲受賄罪的主體,然而受賄罪的主體又不侷限於此,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該類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在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如農村村民委員會、城鎮的居民委員會等單位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這些人員所在的單位都不可能成爲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怎麼區分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