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

如果銀行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銀行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

如果銀行人員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可能會構成職務侵佔罪,根據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