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主任侵吞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如何?

一、村委會主任侵吞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如何?

村委會主任侵吞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如何?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然而村委會主任屬於公職人員,身份具有特殊性,所以處罰相對一般個體較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挪用公款案量刑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4、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二、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區分

1、金融機構中發生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爲和挪用公款行爲有相似之處,均可表現爲採用違法手段將公款(或資金)借給他人使用。在實務中,違法發放貸款的案件被作爲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訴的情況也有先例。然而一旦錯誤定罪,量刑上的較大差別,對被告人的權利侵害不淺。

因此,對兩罪的區分一定要慎之又慎:一是考察行爲是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違法發放貸款行爲與銀行的職務性相關,表現爲雖然違反相關法律規章,超出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但本質上仍是貸款行爲,屬於銀行使用資金的職務行爲,行爲人以銀行的名義與借款人形成借款關係,由銀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挪用公款行爲是擅自超越職權的個人行爲,即不經合法批准擅自動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即使其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該行爲亦是個人決定的,單位不承擔其法律後果。因此,若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後,以個人名義或名爲單位實爲個人借貸給他人的,是挪用公款行爲。

2、考察有無一定的貸款審批手續,以及何時辦理的審批手續。合法的貸款行爲必須嚴格按照貸款調查、貸款審批、簽訂貸款合同的法定程序辦理齊全的貸款手續。違法發放貸款行爲往往未履行全部貸款程序,但本質上屬於貸款行爲,必須具有一定的審批手續,且審批手續在發放貸款之前或之時即已辦理。行爲人作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規章規定,明知借款人提供違法擔保仍發放數額巨大的貸款,或者行爲人在放貸時確曾收到借款借據,但發放貸款時未嚴格按照貸款法定程序辦理齊全的貸款手續,則系銀行工作人員代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履行使用資金、發放貸款的職務行爲。如造成重大損失,應定違法發放貸款罪。若審批手續系事後補辦,往往屬於事前擅自挪用而事後予以掩飾的挪用公款行爲。

3、考察行爲是祕密進行的還是公開進行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爲因其屬於職務行爲,往往是公開進行的。而挪用公款行爲往往系祕密進行且有掩飾手段,但這也不是必定的,也有公然或半公開進行的。

綜上所述,村委會主任侵吞挪用公款罪的罪名爲挪用公款罪,具體量刑標準參照挪用公款罪,實際量刑標準根據挪用公款數額、行爲人身份、行爲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進行判刑。值得注意的是,在挪用公款的情況下構成其他犯罪,數罪併罰,綜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