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林地職務犯罪

非法佔用林地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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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林地罪辯護詞怎麼寫

非法佔用林地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陳某某的妻子祁某某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一案陳某某的辯護人,我們接受委託後依法會見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複印了卷宗證據材料、研讀了全部卷宗材料、參加了本案的法庭調查,現根據貴院合議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結合本案證據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貴院在辦理時參考:

1、某某縣林業局及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某某分中心所出具的鑑定意見均屬於非法無效的證據。

2、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案涉土地屬於林地

偵查機關在現場勘驗筆錄中註明“對地類性質”進行鑑定,但鑑定意見的前言部分表述“某某縣森林公安局爲查明陳某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林地)案,聘請我鑑定中心對被佔用林地的面積、破壞程度和海拔高度進行鑑定”。這充分證明該鑑定意見並未對土地的類別進行鑑定,而公訴人的辯稱依據林權證即可確定的說法不能成立,因爲林權證只是作爲森林資源的權屬憑證,但不能作爲土地權屬及土類性質的憑證。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的規定土地包括林地的管理及登記單位均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即只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纔有資格確認土地的地類,本案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對陳某某進行行政處罰時認定的是“庫區土地”而非林地。

公訴人稱林木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即爲林地,辯護人認爲這個說法即不科學又違反社會常識,城市、國道等交通兩側的防護林佔用範圍內的土地均屬於交通基礎設施用地。

3、陳某某不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1)鑑定意見是非法的、不得作爲定案依據的,在失去了鑑定意見後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陳某某的行爲符合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要件。

(2)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案涉土地屬於林地。

(3)硬化的部分(即破壞的部分)達不到法定的追訴標準。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貴院應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判陳某某無罪。

辯護人:耿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