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能不能反訴

刑事自訴能不能反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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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能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私了”是民間百姓對於訴訟雙方自行和解行爲的一種俗稱,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經過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訴訟行爲。《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本法第172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不使用調解。

自此可見,和解和撤訴,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而要求撤訴的,應當進行審查。和解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雙方自願平等的原則、沒有損害他人的利益的,法院可以依法准許。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也應當自覺地履行。如果撤訴後,一方不履行協議,對方可另行起訴。

在對刑事自訴案件作出審理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可以協商達成一致,之後也作了和解協議,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銷訴訟的,那這種情況下也會終止訴訟程序。而在撤訴之後,可能出現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這個時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