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已轉公訴

刑事自訴已轉公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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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轉公訴案件有哪些

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的要求時,一般會轉化爲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危害到國家利益;或發現案件性質並非自訴時的罪名,如侵佔罪中有虛構事實的行爲,涉嫌詐騙罪等不屬於自訴的罪名的。

(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致被害人輕傷的,有時在自訴人取證困難的情況下,經申請,亦有轉化爲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的情況。

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