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自訴立案

最高法院刑事自訴立案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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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嗎

一、刑事申訴向哪一級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怎麼提出刑事申訴
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