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生了校園暴力違法嗎?

最近一段時間,校園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校園暴力是發生在校園裏學生們使用暴力產生的事件,這種事件無論是對施暴者還是受害者的身心都是不利的,應該遏制校園暴力的出現。那麼,如果發生了校園暴力事件,施暴者的行爲違法嗎?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校園暴力違法嗎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問題。

如果發生了校園暴力違法嗎?

一、刑法與校園暴力

刑法是規定什麼行爲是犯罪和應負何種刑事責任,並給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爲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爲後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爲,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於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由於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裏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範圍之大,是深遠的。對於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對於社會來說,可能是一代人、幾代人難已磨滅的記憶,對於國家來說,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負作用。所以刑法對校園暴力的調整是不敢輕視的。爲此需要刑法對校園暴力與之相關的行爲予以強制性的規範。

二、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行爲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爲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1、幾種常見人身權利犯罪

①故意殺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爲。

②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爲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爲;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爲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爲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傷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爲其故意傷害行爲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④過失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的肢體衝突因過失可能致學生重傷而犯過失重傷罪。過失主觀上表現爲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其主體爲一般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其客觀上表現爲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近日網上曝光女生集體欺辱女生的圖片,可構成本罪。

⑥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已滿14周最的婦女發生性行爲。其主體是年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爲,其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姦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其主主體是與強姦罪相同的;其客體是幼女身心健康權;無論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違背幼女的意志,不影響此罪的構成。

2、幾種常見侵犯財產罪

① 搶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產的行爲。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

的人犯此罪應負刑事責任;其客體是複雜客體,行爲人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同時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於造成傷害或死亡;其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非法佔有公民財物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公民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爲。這是校園暴力中多發性犯罪。

② 敲詐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造成威脅、強行勒索財物,若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

本罪多表現爲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低年級學生,在校學生勾結校外人員以團伙形式敲詐勒索其他學生,或學生內部自組幫會敲詐勒索其他學生財物的行爲,是一種常發性校園暴力。

三、有關校園暴力的特殊規定

這些年來,校園暴力在我國呈持續上升的趨勢。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齡年中所佔比例成倍增長,犯罪低齡化越來越突出。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社會治安,也給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帶來了不幸,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針對這一狀況以及未成年人的特點,我國立法者在法律層面作特殊規定。

1、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①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②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

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①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③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①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②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爲此我國爲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於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③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答案很明顯時肯定的,至於應該承擔的時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應該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分析。校園時學生們快樂學習、健康成長的地方,應該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而不是讓暴力滋生。如果大家對於校園暴力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清楚的額,小編建議大家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