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打人就可以被行政拘留嗎?

說到打人,其實籠統的來說打人的概念就太過於簡單了,因爲打別人一巴掌和聚衆打架鬥毆這都屬於打人,但肯定造成的社會影響程度和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就是不同的。並且在生活當中不管是什麼樣的矛盾,自己私下調解不成的話走法律的途徑就可以,也沒有必要打人,可能有些被打者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打人就可以被行政拘留嗎?

在我國打人就可以被行政拘留嗎?

一、在我國打人就可以被行政拘留嗎?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其中治安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以及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拘留所可以帶什麼進去?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嚴禁將違禁品帶入拘室。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拘留所民警應當與被拘留人當面清點、覈對後填寫被拘留人暫存物品、現金收據(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執,一份連同物品、現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註明物品、現金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特徵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發現被拘留人攜帶違禁品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拘留所應當填寫被拘留人違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單(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決定機關各一份),由送拘人員、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簽名確認,經拘留所領導批准後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2名以上民警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民警進行。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爲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於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市場價格。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因此,簡單概括下拘留所是可以攜帶生活必需品,比如換洗的內衣,襪子,洗漱用品等,非生活必需用品不予接受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應該說不一定打人就一定要被行政拘留的,也要看對方給受害者造成的具體後果來看的,比如,雖然行爲人打了受害者,但也並沒有給身體造成什麼傷害,那麼在報警以後,公安機關可能就會進行口頭的調解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