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調查終結報告

行政處罰調查終結報告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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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調查時間是怎麼規定調查的?

《行政處罰法》未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履行立案手續。不過,很多部門都明確要求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履行立案程序,從而啓動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應當立案調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章則專設“立案”一節,其第十七條要求工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覈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質檢、人民銀行等部門行政處罰程序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明確規定適用一般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