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終結行政處罰可以執行嗎?

目前的這個刑事偵查終結 行政處罰,具體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終結的下一個程序是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經審查可根據案件具體情節作出補充偵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或不予起訴的決定。

刑事偵查終結行政處罰可以執行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偵查終結指的是公安機關對於案件證據審查收集的情況結束,一般偵查終結之後就會有兩種處理情況,分別爲沒有犯罪事實,從而撤銷案件,或者是證據收集不完整撤銷案件,還有一種便是移送審查起訴。交由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