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政處罰同時處理可以嗎?

一、刑事行政處罰同時處理可以嗎?

刑事行政處罰同時處理可以嗎?

刑事行政處罰同時處理是可以的,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發佈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88號令)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六)違法行爲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爲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七)發現違法行爲人有其他違法行爲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哪些情形違法可以免於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是我國的執法機關,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所以執行機關對違法人員是有執法權的,可能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對以下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下情形違反行政處罰法將不予行政處罰:

1、對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有違法行爲的,不進行行政處罰,但要責令監護人進行管教。

2、對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應該酌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自己行不的期間做出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由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4、違法行爲輕爲輕微的,並且當事人及時進行糾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行政機關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複議透過的也是撤銷處罰的一種方式。

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規定是有很大差異的,但是也存在同一個行爲同時違反了此兩種法律規範的情形,此時各種會分開審理,並分開執行處罰,然後都會留下案底。支付罰款是大部分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而罰金、有期徒刑等則屬於刑事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