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可以暫緩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二、申請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以什麼方式提出?
1、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則可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則在當事人提供了合適的擔保人或交納了規定數額的保證金之後,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2、擔保人的條件與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擔保人條件類似,如未受處罰、人身自由未受限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承擔保證責任且有固定住處等,但要注意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多了一點對擔保人的要求,即要求擔保人必須在本地有住所;
3、如果當事人逃避行政拘留的執行的,如果採取的是保證金擔保,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行政拘留的處罰仍需執行;如果採取的是擔保人擔保,則可對擔保人進行罰款處罰,但注意不可對當事人進行罰款處罰;
4、如果行政拘留的處罰被依法撤銷或已經依法執行完畢,則退還當事人繳納的保證金。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或處罰人對性這個處罰決定有意見時,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罰暫緩執行。但前提是有擔保人的擔保下或者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如果有人遇到這種情況,可按照以上形式進行申請行政處罰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