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擔保人的條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