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追究時效應當如何計算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時效計算方式: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爲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辦案期限。即一般案件30日,特殊案件需上級公安批准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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