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的法人如何定義?

一、行政處罰中的法人如何定義?

行政處罰中的法人如何定義?

行政處罰中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爲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二、《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爲,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爲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爲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行政處罰事由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