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處罰取證原則

林業行政處罰取證原則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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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專業人士關於林業行政處罰調查取證的原則有哪些

第一條 爲了規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行爲,保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正確實施林業行政處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行林業行政處罰聽證,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聽證,是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屬於聽證範圍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法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序。
第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
(二)公開、公正、效率;
(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條 聽證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法制工作機構與執法機構爲同一機構或者沒有設立專門法制工作機構的,應當遵循聽證與案件調查取證職責分離的原則,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負責人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受委託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的組織作出行政處罰前需要舉行聽證的,由委託的行政機關組織。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