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爲行政處罰

行政行爲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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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爲怎麼處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爲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擴大了變更判決的適用範圍,增加適用了行政處罰以外的、對款額的確定或認定確有錯誤的行政行爲。這主要是指涉及金錢數量的確定和認定的除行政處罰外的其他行政行爲。確定是由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如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會保險待遇案件中,對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社會保險金的確定。認定主要是對客觀存在事實的肯定,如拖欠稅金的案件中,稅務機關對企業營業額的認定。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爲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