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敗訴後怎樣執行

行政機關敗訴後怎樣執行
律師解析:行政機關敗訴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其義務但不履行的,對於款項可以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或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也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