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行政處罰主體是誰?

隨着我國建築行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建築物都需要均符合相關規定才能合法建成,否則將以違章建築的處罰做以處理。那麼,您知道違章建築行政處罰主體具體包括哪些嗎?根據相關檔案的辦法,行政處罰的主體具體包括行政機關、具有法律授權的公共管理組織等。

違章建築行政處罰主體是誰?

一、行政處罰主體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三章對行政處罰的主體進行了規制,行政處罰主體包括三類:

1.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屬於這類;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工商行政管理所條例》第八條規定,工商所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爲行政處罰主體;

3.機關依法委託的符合條件的組織,目前大多數工商機關沒有將行政管理事務委託其他組織辦理。

對縣級工商機關而言,其下設直屬機構如公平交易分局、登記註冊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或某某隊、某某中心以及其內設機構,不具有上述行政處罰主體資格,不能作爲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另外,代表工商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行爲的公務人員,必須是合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公務員。

二、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爲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透過僞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爲,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裏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爲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範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綜上所述,違章建築行政處罰主體具體涵蓋以上三種情況。如果您遇到相關類似的情況時,應當與相關部門先確認行政處罰的主體在做處罰通知下發。同時關於違章建築的規定,各個建築行業的相關負責人應該及時關注相關資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