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強拆的主體是誰?

一、違法建築強拆的主體是誰?

違法建築強拆的主體是誰?

對於城市區域內的違法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違章建築包括哪些情況?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如發現有違章建築,可向城市建設局下屬的城市建設管理監察支隊舉報,或向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舉報。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爲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透過僞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建築是違法建築,對於此類建築的拆除可以啓動強拆手續,當然這個應當是在業主沒有自行拆除的情況下進行,這樣政府規劃部門就是強拆的主體,在實施強拆之前通知,對違章建築的拆除不用支付補償,如造成業主正當利益受損,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