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如何從輕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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