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能否確認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機關能否確認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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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能否作爲行政處罰對象嗎?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從而確定了行政處罰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以行政違法行爲的發生地作爲行政機關管轄行政違法活動基準點是比較科學的。首先,規定違法行爲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便於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轄,適用起來範圍較廣,既包括實施違法行爲地也包括危害結果發生地,它囊括了行爲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爲的全過程,無論違法行爲人在其實施違法行爲的哪個階段被發現,都可以立即依法就地給予行政處罰,有利於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行政違法活動;其次,規定違法行爲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有利於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事實的進一步偵查,便於調查、取證,可以有效地節省執法機關的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再次,規定違法行爲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符合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