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送拘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一、行政拘留送拘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行政拘留送拘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行政拘留送拘時間具體週一或者是四下午的14:00到15:30,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二、行政拘留有決定書還需要拘留證嗎?

行政拘留有決定書還需要拘留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覈,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1、行政拘留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2、行政拘留最長是十五日,合併執行不超過二十日。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不管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在限制民事主體的人身自由之前,都必須要先按照一定的流程,先獲得拘留證,否則公民可以拒絕被拘留。通常情形下,行政拘留的時間爲半個月左右,最長不得超過20天,任何被判處行政拘留的主體都會留有案底。